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3-097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与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田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1日开庭审理。2023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和解协议。2023年12月1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的涉案金额198,542,153.06元。本案涉及的1,050.30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受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于2023年12月8日就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及承担委托人代付借款本息追偿责任有关事项,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郑重致函,要求支付欠款本息合计5,319.85万元以及自借款或代付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逾期利息)。由于目前公司及长江源、长江大药房资金紧张,预计无法在律师函规定期限内付款,届时公司及长江源、长江大药房将被提起诉讼。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1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
9月20日。2023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民事起诉状。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6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负责人:万国庆。
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芳芳;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明;罗明、张莉、田良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22日、2023年12月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公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23年12月1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
乙方: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一: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
丙方二: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
丙方三: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丙方四: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丙方五: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
丙方六: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
丙方七: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八:罗明
丙方九:张莉
丙方十:田良辉
丙方一、丙方二、丙方三、丙方四、丙方五、丙方六、丙方七、丙方八、丙
为尽快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上,鉴于乙方在甲方贷款已逾期,截至2023年11月24日,乙方尚欠甲方贷款本金188,039,183.84元,利息、罚息15,337,084.87元,现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乙方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诉讼费517,255.5元、诉讼相关律师费150,431.35元、贷款本金39,183.84元以及贷款利息600万元。乙方于2023年12月20日前结清欠付的全部利息后,甲方将贷款本金余额1.88亿元的还款期限延期至2027年1月12日。
2、乙方承诺:乙方将于2024年3月31日、2024年6月30日、2024年9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3月31日、2025年6月30日、2025年9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分别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2026年3月31日、2026年6月30日、2026年9月30日、2026年12月31日分别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贷款剩余本金及利息乙方于2027年1月12日一次性支付。
3、若乙方未足额履行本协议相关约定,则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的借款利率按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相关条款执行,即在原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执行。
4、若乙方未足额履行本协议相关约定,甲方有权持民事调解书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甲方有权执行乙方、丙方一、丙方二、丙方四、丙方五、丙方六、丙方七、丙方八、丙方九名下全部资产;甲方有权对丙方一名下位于斗湖堤镇孱陵大道工业园的房产及土地(权证号:鄂2022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0429号)、丙方一名下位于公安县潺陵新区潺陵大道西侧潺陵工业园(长江丰)第1栋第1-4层的房产及土地(权证号:鄂2022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0427号)、丙方三名下位于石首市建设路的房产及土地(权证号:鄂2022石首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369号)、丙方二名下位于公安县潺陵新区潺陵大道西侧潺陵工业园(长江丰)第1-6栋的房产及土地(权证号:鄂2022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0428号)、丙方九名下洪山区和平乡铁机村保利才盛景苑1栋1单元6层1室(权证号:鄂2022武汉市洪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438号)、丙方四名下持有的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750万股、丙方十名下持有的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50万股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案件受理费1,034,511元,减半收取517,255.5元,由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23年11月30日,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支付了16,278,621.41元,其中,借款本金39,183.84元、截止2023年11月29日的利息15,571,750.72元、诉讼费517,255.5元、律师费150,431.35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1起尚未披露的诉讼风险事项。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12月8日签发的律师函,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受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源”)、长药控股、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大药房”)未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及承担委托人代付借款本息追偿责任有关事项,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郑重致函。
2020年1月23日,委托人和长江源、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公安支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签订《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C2020委200601230001),约定委托人通过湖北银行以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向长江源提供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利率为6.5%/年,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逾期贷款和付息部分每日按照万分之9.72的比例计收罚息。
2019年8月26日,长江源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订的编号为42102201-2019年(公安)字0017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借款人民币35,000万元(实际放款34,000万元),
利 率 为 4.545%/ 年 , 委 托 人 与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签 订 担 保 合 同 编 号 为
42102201-2019年公安(保)字0005号的《保证合同》,为长江源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务本金为人民币20,000万元。上述编号为42102201-2019年(公安)字0017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的部分借款到期后,长江源未按时偿还银行借款本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委托人主张了担保责任。
为保证委托人对长江源上述800万元债权本息和担保债权追偿的实现,2022年12月19日,长江源、长药控股、长江大药房和委托人达成了编号为(2022)公矛调19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确定长江源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委托人偿还截至2022年12月30日的25,314,406.46元连带保证责任款项,且以25,314,406.46
为本金,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长药控股、长江大药房就长江源应向委托人的债务33,314,406.46元(其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代偿金额25,314,406.46元,湖北银行委托贷款金额8,0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长江源、长药控股、长江大药房和委托人就上述保证内容签订《担保协议书》。
长江源另以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兴业路以西的土地及建筑物资产向委托人提供了第二顺位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委托人垫付借款本金、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上述编号为(2022)公矛调19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达成后,截至2022年12月30日,委托人承担担保责任实际为长江源支付借款本息25,221,578.66元。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外,自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委托人为长江源另行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担保责任19,976,940.81元。
截至2023年10月20日,委托人合计为长江源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担保责任45,198,519.47元。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以上所述事实,长江源、长药控股、长江大药房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前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之约定,正式函告如下:
1、请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支付欠付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逾期利息)。
2、请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支付由委托人代付的借款本息45,198,519.47元及自代付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若不予以履行,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相应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支付由此产生的各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长江源、长药控股、长江大药房尚未向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由于目前公司及长江源、长江大药房的资金紧张,预计无法在律师函规定期限内付款,届时公司及长江源、长江大药房将被提起诉讼。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为1,050.30万元。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
2、律师函;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