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3-094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为支持控股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保障子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长江星提供合计不超过3亿元额度的财务资助(可在额度内循环使用,随借随还),额度有效期间自本议案审批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借款年利率为6%。长江星每次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500万元,期限不得短于三个月,不得长于十二个月。
2、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3、长江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合计持有其52.75%股权,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可以掌握财务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风险可控。用于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于公司向十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借款,长江星的全资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长江星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向长江星相应提供财务资助不会使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将密切关注长江星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对长江星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或者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督促其按时付息及偿还借款本金,控制财务资助风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为支持控股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的业务发展,保障子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长江星提供合计不超过 3 亿元额度的财务资助(可在额度内循环使用,随借随还),额度有效期间自本议案审批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借款年利率为 6%。长江星每次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 500 万元,
期限不得短于三个月,不得长于十二个月。用于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于公司向十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炜生物”)的借款,长江星的全资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被资助对象名称: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6日
注册地点: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天马大道特69号
法定代表人:罗飞
注册资本:19541.9694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空心胶囊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普通货运。(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309.0692 52.75
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152.1462 11.01
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10.00 8.24
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592.00 3.03
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20.00 2.66
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434.00 2.22
田良辉 360.00 1.84
财通资产-上海银行-天堂财通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 307.69 1.57
划
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1.54
其他股东 2,957.0616 15.14
合计 19,541.97 100.00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2.75%的股权;长江星的其他股东中,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
主要财务状况: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 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32,360.90
负债总额 82,985.48
净资产 49,375.42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34,920.00
项目 2022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6,710.73
利润总额 -937.63
净利润 -826.11
长江星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情况对本次交易没有影响,公司将督促长江星履行还款义务。失信信息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0000554425278
执行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执行依据文号 (2023)鄂 10 民终 563 号
立案时间 2023-07-03
案号 (2023)鄂 1022 执 701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发布时间 2023-09-20
数据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甲方):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出借人(乙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二)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
第二条 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整(即¥30000万元整)。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借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循环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第三条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23年11月29日至2025年11月28日(下称“额度有效期间”)。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第四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内容为准。
(二)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则乙方根据担保人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对借款额度本金作相应的扣减。
(三)甲方每次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500万元,期限不得短于三个月,不得长于十二个月。
第五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的年利率为 6% ,年利率为固定利率,即 6% ,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30%,借款利
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50%,借款利率按照本
调整。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借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单笔借款支用时,双方可以在借款提款通知书上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