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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药控股: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4

长药控股: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3-073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目前,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处于强制执行申请阶段。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和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涉案的金额109,727,911.86元。该案涉及的1079.23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1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书、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鄂10执1064号。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学苑路。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民;

    被执行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调解情况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局”)诉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大药房”、“被告一”)、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伟创”、“被告二”)、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被告三”)、罗明(“被告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7月13日,长江大药房以集团名义、长江伟创、长江星作为发包人与中铁一局作为承包人签订了《湖北长江医药集团大健康产业园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中铁一局向长江大药房、长江伟创、长江星支付了959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受各种原因影响导致涉案施工合同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长江大药房、长江伟创、长江星返还履约保证金959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湖北长江医药集团大健康产业园项目施工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返还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959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086735.28元(47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LPR的2倍计算,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三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7月13日,为3526697.22元;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LPR的2倍计算,自2022年7月13日为1256888.89元;以289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LPR的2倍计算,自2021年12月7日起计算至三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7月13日为1303149.17元);3、请求判令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四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江大药房、长江伟创、长江星于2022年10月31日达成调解:1、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现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拖欠原告工程款保证金9590万元;2、被告对于以上欠款将按照以下方式及时间予以支付:2022年11月30日前被告以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800万元(或以现金方式支付700万元),2023年2月30日前以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1200万元(或以现金方式支付1000万元);从2023年3月起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不少于700万元,如当月还款不足被告于下月补足(不能超过第三个月),但最晚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本金9590万元(原告接受被告总款不超过3000万元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还款,其余6590万元须以现金支付);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22年7月13日,上述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为3043367.5元,从2022年7月13日至上述具体每年每笔还款日产生的利息以该笔资金实际占用的时间为准,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计算,如被告不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则剩余本金利
毕;本案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支付时间是2024年2月28日前);上述债务各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之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551734元,减半收取275867元,由被告负担。

    目前协议履行情况:被告已支付现金100万元,长江星出具商业承兑汇票3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已到期,但尚未兑付。

    详情参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29日、2023年8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补充说明》、《2023年半年度报告》。

    (二)案件强制执行情况

    中铁一局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了(2022)鄂10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三被执行人共同确认拖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保证金9590万元,三被执行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按照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一笔工程款保证金700万元现金;三被执行人共同确认截止2022年7月13日上述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为3043367.5元,从2022年7月13日至上述具体每年每笔还款日产生的利息以该笔资金实际占用的时间为准,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计算,如被告不能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还款,则剩余本金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的2倍计算;本案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由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51734元,减半收取275867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上述第一笔款项支付时间到期后三被执行人支付了100万元,剩余9490万元未付。

    请求执行事项:1、依法强制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保证金9490万元;2、依法强制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保证金产生的利息3043367.5元;3、依法强制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付款利息7396664.16元(以949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的2倍暂计算至2023年8月1日,实际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4、依法强制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35622.5元(以949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暂计算至2023年8月1日,实际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5、依法强制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71390.7
被执行人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23年8月14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铁一局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鄂10执1064号,受理了上述强制执行申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强制执行相关的判决或裁决等文书。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7起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具体如下:
    1、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县支行与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年1月18日,原告与长江源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对长江源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欠款本息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2022年1月20日,原告将借款汇入长江源的银行账户。2023年1月16日上述借款展期至2023年7月14日,截至2023年7月19日,1230万元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未清偿。

    诉讼请求:长江源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23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23年7月19的利息共计14685.77元;自2023年7月20起,以12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45%的标准计算罚息、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 45%的标准计算复利直到借款本金及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截止2023年7月19日,所欠原告本息合计12314685.77元;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目前该案已在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3年8月25日开庭。2023年8月10日,法院就该案冻结了长江源6个银行账户,长药控股4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1400万元。该案涉及的1.97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公司及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
    2022年5月7日,汉口银行与长江丰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系《最高额融资协议》项下具体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
13,20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同日,汉口银行全面履行了贷款本金13,200,000元的放款义务。长江星、长药控股、罗明、张莉为长江丰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长江丰未按约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6月21日,拖欠贷款本金10,696,129.1元,逾期罚息160,361.94元,合计10,856,491.04元。诉讼请求:判令长江丰立即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罚息;原告有权以长江丰对长江大药房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原告有权以长江星抵押的32条胶冀自动生产线动产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等方式;长江星、长药控股、罗明、张莉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审理后,于2023年7月27日达成调解:长江丰于2023年7月31日支付截至2023年6月21日的罚息160361.94元;2024年6月21日前逐月分期偿还本金10696129.1元,并按年利率13.5%逐月支付罚息。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以其与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产生的应收账款继续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其32 条胶囊自动生产线动产继续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目前长江丰正在履行还款义务。该案涉及的82.69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3、袁训业劳动(人事)争议案。

    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文书中记载的仲裁地点为寿光市商务小区5号楼A座。仲裁各方当事人为申请人袁训业,被申请人长药控股。

    袁训业2009年3月23开始在公司工作,2020年8月13日离职。2023年6月15日,袁训业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加班费、节假日工资等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非法辞退申请人,申请人非系因个人原因离职;2、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530821.7元。

    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2023年7月28日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该案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4、原告四川瑞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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