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证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
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1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2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3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者注销。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形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 ……
(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5 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 其他权利。
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 ……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 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
门报告。 报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7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净资产 10%的担保;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担保;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8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10%的担保;
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保; 情形。
(七)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