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0 证券简称:天华超净 公告编号:2021-050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1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 9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裴振华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231,091,60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9.6465%。
股份的 39.02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647,18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625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7,864,73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06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4,217,54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439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647,18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257%。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80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7%;
反对 28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2%;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79,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52%;反对 28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93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00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80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79,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52%;反对 28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93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00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80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7%;
反对 28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2%;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79,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52%;反对 28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93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00审议《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799,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6%;
反对 29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72,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49%;反对 29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3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5.00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80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7%;
反对 28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2%;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79,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52%;反对 28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93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6.00审议《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80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7%;
反对 28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2%;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79,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52%;反对 28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93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7.00审议《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 230,80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7%;
反对 28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2%;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79,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52%;反对 28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93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8.00 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666,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0%;
反对 4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9%;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39,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93%;反对 4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790%;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9.00审议《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80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7%;
反对 28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2%;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79,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52%;反对 28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93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