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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89 深市 艾比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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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8

艾比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22-054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比森”)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
票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丁彦辉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5 人,代表股份 237,477,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740%(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75,474,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4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62,002,6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295%。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359,994,173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2,207,52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57,786,653 股。)


    3、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445,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8,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661%;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37,445,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8,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661%;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股东丁彦辉先生为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916,2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3%;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7,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117%;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股东丁彦辉先生为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937,9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4%;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8,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661%;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丁彦辉先生为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937,9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4%;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8,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661%;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王翠萍律师、刘之溪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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