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19-049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艾比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6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层A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6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5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丁彦辉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205,506,4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22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5,485,3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22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485,6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46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485,6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46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485,6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46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485,6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46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
股东丁彦辉先生、任永红先生、邓江波先生为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981股,占出席会议并回避表决后所持股份94.0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回避表决后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并回避表决后所持股份的5.9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46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485,6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46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485,6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46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