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18-043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原每份13.71元调整为每份13.63元。
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原每份14.40元调整为每份14.32元。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原每股9.50元调整为每股9.42元。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及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权益价格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将陈云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将陈云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24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absen.cn)及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8月2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17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审议通过《关于将陈云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9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8年3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8年3月19日为预留权益授予日,授予11名激励对象82.5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2名激励对象21.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8年6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
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原因
2018年5月24日公司实施了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19,643,33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0元人民币现金。
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
1、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3.71-0.08=13.63(元/份)
经此次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每份13.63元。
(2)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14.40-0.08=14.32(元/份)
经此次调整,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每份14.32元。
2、关于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50-0.08=9.42(元/股)
经此次调整,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9.42元。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董事会范围内,只需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
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权益价格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中的权益价格调整已获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权益价格的调整原因及方法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价格调整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2、《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权益价格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