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18-040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艾比森”)2017年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艾比
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层A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2018年5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交
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
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任永红先生(因公司董事长丁彦辉先生在外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任永红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222,674,9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663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22,674,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63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74,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74,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74,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74,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2017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74,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74,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74,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终止设立艾比森九州新兴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74,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认为艾比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