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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88 深市 节能国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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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国祯: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5

节能国祯: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88        证券简称:节能国祯      公告编号:2023-038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节能国祯”)
 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铁路基金”)出具的《减持节能国祯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本公告股份持股比例计算以公司总股本 698,962,023 股为基础,剔除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中的 18,040,754 股后的股本总数 680,921,269 股为计算基础。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铁路基金(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70,985,625 股,占剔
 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后总股本的 10.42%)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 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减持不超过 40,855,276 股节能国祯股份,占剔除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后总股本的 6%。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任意连续 90 天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节能国祯股份总数的 1%;自本减持公告披露
 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任意连续 90 天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
 份总数不超过节能国祯股份总数的 2%。
 一、股东持股情况

    1、股东名称: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股比例、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铁路基金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70,985,625 股,占公司剔除
 回购专用账户后总股本的 10.42%;其中,29,511,539 股、9,924,981 股分别来
 源于 2017 年 11 月受让丸红株式会社、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所持股份,

合计共 39,436,520 股;31,549,105 股来源于 2018 年 7 月节能国祯以资本公积
金向股东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70,985,625          10.4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铁路基金公司资金周转需要。

  2、减持股份来源:2017 年 11 月受让丸红株式会社、丸红(北京)商业贸易
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及 2018 年 7 月节能国祯以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公开征集转让方式。

  4、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实际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5、减持股份数量:铁路基金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减持不超过 40,855,276 股公司股份;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6、减持期间:铁路基金公司自本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
内,任意连续 90 天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节能国祯股份总
数的 1%;自本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任意连续 90 天内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节能国祯股份总数的 2%。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铁路基金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铁路基金公司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铁路基金公司出具的《关于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节能国祯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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