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8 证券简称:节能国祯 公告编号:2021-044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7号)。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网络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0日下午1: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09:15——5月20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688号中新网安大厦1611第一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 王堤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7,782,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6%。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7,576,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13%。
其中,根据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持有的公司44,649,51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中国
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行使。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0,206,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286%。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237,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340%。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本次大会
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议案1.00 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64,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
21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25%;反对218,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7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578,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53%;反对21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70,985,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25%;反对2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7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3.00 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64,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21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25%;反对2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7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4.00 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64,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21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25%;反对2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7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5.00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64,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21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25%;反对2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7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6.00 公司2020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64,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21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25%;反对2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7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7.00 公司2021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64,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21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25%;反对2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7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8.00 公司2021年度监事报酬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64,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21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25%;反对2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7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9.00 关于确认2020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本次参会的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71,713,173股,占出席会议应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7%;反对218,500股,占出席会议应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25%;反对2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7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10.00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45,6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反对23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3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陈汐玮、侯婕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