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实际情况,拟对《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做出修订,需修
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Anhui Guozhen 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CECEP Guozhe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echnology Joi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
Stock Co., Limited. Ltd.。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7030.992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895.6814】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67030.9920 万元。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69,895.6814】万
元。
3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
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财务
务总监、市场总监、技术总监、人事总监。 负责人)、市场总监、技术总监、人力资源总监,
为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延续性,建立公司管理机 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
构的人才培养和考核机制, 在高级管理岗位构 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
成中设立常务副总经理职位。常务副总经理人选
于公司总经理拟离任前半年经公司董事会决议
聘任,由公司总经理授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任期不超过半年,任期内经公司董事会考
核合格后经董事长提名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经
董事会决议聘任,如任期内经公司董事会考核不
合格,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延长任
期考核或提名新人选接任,接任者继续履行上述
履职、考核流程。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履职期间考核结果纳入公司
总经理离任审计、评价范畴。
4 新增,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
5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7030.9920 万股,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9,895.6814】万
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6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7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式。
8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销。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9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 利益。
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10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 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回购公司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股份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或其它任何形式
(九)审议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或其它任何形式的 的证券及上市方案;
证券及上市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