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8 证券简称:国祯环保 公告编号:2016-092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6 年9月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题,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根据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5年11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15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的调整。
5、2015年11月11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5年9月7日,授予对象337人,授予数量1397.0006万股,授予价格13.86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
6、2016年7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原激励对象刘志强、鲍传海、陈军等3人因个人原因已经离职,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2016年9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章家海、高宏军等2人因个人原因已经离职,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332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应比例予以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75,702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年内为锁定期。第一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确定的授予日为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6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国祯环保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足解锁条件。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二 以行政处罚;
形,满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情形。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为
(1)相比2014年,2015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4,967,882.44元,不低于
10%。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均水平61,951,247.68元;
损益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2)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66,861,776.66元,
三
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相比2014年度增长
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 33.56%,且不低于最近三
平且不得为负。 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53,864,572.56元。综上所
述,公司达到了业绩指标
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 2015年度,332名激励对
四 核达标。 象绩效考核均达标,满足
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三、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32名,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75,702股。
单位:股
授予限制性 已解除限 本次可解除 继续锁定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售的数量 限售的数量 的数量
李燕来 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900,000 270,000 630,000
李松筠 董事 300,000 90,000 210,000
韩洪彬 总经理 600,000 180,000 420,000
徐本勇 市场总监 700,000 210,000 490,000
石小峰 副总经理 700,000 210,000 490,000
崔先富 财务总监 800,000 240,000 560,000
侯红勋 总工程师 700,000 210,000 490,000
谢娅 人事总监 300,000 90,000 210,000
王立余 副总经理 40,000 12,000 28,000
核心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及 8,879,006 2,663,702 6,215,304
其他重要岗位人员(323人)
合计 13,919,006 0 4,175,702 9,743,304
四、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期解锁的核查意见
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32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33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七、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国祯环保本次解锁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和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条件;在锁定期届满、申请解锁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