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富邦股份 证券代码:300387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六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股份”、“本公司”或“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2487.0098万股的2.6682%。其中首次授予490万份,占本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81.67%,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2487.0098万股的2.1790%;预留110万份,占本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18.33%,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2487.0098万股的0.4892%。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发行股本总额的1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78元/股,该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7.81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均价为8.78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或行权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
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0人,包括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八、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王应宗、王华君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仁宗、方胜玲的直系亲属,前述人员分别担任公司工程部经理、公司党支部书记,属于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前述人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方可参与本激励计划,其余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8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9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9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1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11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股票数量及其分配...... 11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2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4
四、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15
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7
六、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19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1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21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22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23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23
第六章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23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3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24
第七章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5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25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5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争议的解决...... 27
第八章附则...... 27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富邦股份、公司、本 指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 指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划、本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人员
期权授予曰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股票期权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
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
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的
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一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更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
(业务)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本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本激励计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制
定本激励计划。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将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
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
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
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及人员,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