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 年 4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决定修订《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满足规范公司运作的要求。
拟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做如下修改: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注册号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110108004751779。 9111000070003202XF。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6月9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6月9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76万股(含发起人公开发售375万 2376万股(含发起人公开发售375万
股)。于2014年6月26日在深圳证券 股)。于2014年6月26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
2 300386。 300386。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继续交易。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公
司不得修改此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3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 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个月时间限制。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4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起诉讼。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股权性质的证券。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担连带责任。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5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
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
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
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
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
免。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6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议;
(九) 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九) 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以上的关联交易做出决议; 上的关联交易做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 (十)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
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单方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 会审议:
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算数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
算数据;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 5000 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30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