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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浪环境:关于签署《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7

雪浪环境:关于签署《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85      证券简称:雪浪环境        公告编号:2023-016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6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国有土地上非住 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概述

    1、基本情况

    根据经开区太湖街道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因双新工业园(和风路北)项目建 设,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太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太湖街道办事处”)需征 收公司位于经开区太湖街道和风路的土地。经过友好协商,公司与太湖街道办事 处就相关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征收补偿费用合计为人民币 31,981,458 元。

    2、董事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 9 票赞成、
 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议通过后, 公司与太湖街道办事处签署了《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太湖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11014031000R

    机构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东路 58 号

  公司与上述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被征收的资产为公司坐落于无锡市经开区太湖街道双新经济园区的土地,地号 4-025-056-082,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锡滨国用(2011)第 440 号。截至
2023 年 2 月末,本次交易标的的账面价值为 1,889,505.25 元(该数据未经审计)。
  根据江苏诚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司本次被征收的土地、装璜及附属物评估总价为 10,644,496 元。以评估结果为参考,综合考虑当地政策经双方协商增加相关补贴、奖励等,确定本次拆迁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 31,981,458 元。

  上述标的资产所有人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太湖街道办事处

    乙方: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被征收标的

  甲方征收乙方坐落于无锡市经开区太湖街道和风路的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江苏诚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评估,土地评估价为
10,242,175 元,装璜及附属物评估价为 402,321 元,合计 10,644,496 元。

    2、拆迁补偿总额


  本协议合计补偿总额 31,981,458 元(人民币:叁仟壹佰玖拾捌万壹仟肆佰伍拾捌元整)。

    3、付款方式及期限

  签订协议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总额 30%,余款腾房交拆后一次性付清。

    4、其他约定

  乙方应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前搬迁完毕,交甲方验收,并将土地权属证书交
给甲方,办理注销手续。

    5、违约责任

  本协议订立后,征收当事人对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总部及主要生产场地不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此,本次拆迁事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通过本次土地征收,公司将收到土地补偿款 31,981,458 元,会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交易收到的款项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及发展公司业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交易基于公司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拆迁工作,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大局;该事项遵从政府定价且不存在关联交易情形;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特此公告。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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