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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 2018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和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书面证明,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之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和本次行权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和本次行权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结论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和本次行权所必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逐一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和本次行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和本次行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除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述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正文
一、公司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18 年 3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3 月 10 日至 2018 年 3 月 19 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18 年 3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
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3 月 26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8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与《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0 年 1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与《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与《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和本次行权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由和调整结果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发布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834,534.00 股后的 316,763,901.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60 元人民
币现金。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应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进行调整。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①派息
①派息
P=P0-V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5.50-0.16=15.34 元/股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属于授权
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期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 2018 年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8 年 10 月 12 日,授予
对象 48 人,授予期权 610,000 份,行权价格 29.95 元/股,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
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每期行权比例为 30%、30%、40%。公
司 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9.015434 股)、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4 元(含税))、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6 元(含税))、2020 年
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 元(含税))、2021 年年
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6 元(含税))实施后,公司
2018 年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610,000 份调整为 1,159,941 份,预留授予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9.95 元/股调整为 15.34 元/股。
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2018 年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 3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资格员工已获授尚未行权的合计 28,524 份股股票期权注销。2020 年 4 月 27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2018 年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 2 名因个人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员工已获授尚未行权的
合计 12,350 份股票期权注销。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2018 年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有 3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员工已获授尚未行权的合计 23,295 份股票期权注销。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已办理完成对上述合计 64,179 份预留股票期权的注销。
公司 2018 年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 4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
激励资格,后续将会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合计39,932 份;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资金缴纳过程中,有 1 名激励对象放弃对所获授的 2,852 份股票期权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