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4 证券简称:三联虹普 公告编号:2020-037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联虹普”)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8
年 8 月 18 日至 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
网进行了公示。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2、2018 年 9 月 3 日,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 年 9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权益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9 年 9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发布了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 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目前最新股本 317,873,93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0.4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12,714,957.28 元(含税)。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应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7.44-0.04=7.40元/股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
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调整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由于公司实施了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拟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历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