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4 证券简称:三联虹普 公告编号:2019-051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为 1,332,03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为 0.4190%。
2、本次股票期权行 权采用集中行权模式。
3、本次行 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 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 ,敬请投资者注意。
4、第一个行权期可 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条件已满足,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公司 64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1,332,037 股,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3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3 月 10 日至 2018 年 3 月 19 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18 年 3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3 月 26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4、2018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8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与《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8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发布了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为:公司拟以扣除回购专户股份余额后公司股本
167,034,8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007509 元(含税)。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8 年半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2018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发布了 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目前最新股本 167,166,278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9.015434 股,共计转增 150,707,654 股。
2019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发布了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 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方案为:以目前最新股本 317,873,93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4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12,714,957.28 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由 2,435,000 股调整为 4,630,258 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5.74 元/股调整为 13.34 元/股。
由于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辞职,已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
对象的规定,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截至目前,尚未办理注销手续。
三、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1、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为股票期权的等待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所获总量的 30%。
2、满足行权条件情况的说明
行权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 象未发生前 述情形,满 足行权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件。
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18 年净利润为 121,254,920.80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 元,2017 年净利润为 90,330,546.27 元;相比
率不低于 20%;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 2017 年增长率为 34.23%,满足行权条件。
股东且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的净利润。
4、个人绩效考核方法 除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余
评价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
标准 (A) (B) (C) (D) 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行权条件。
标准
系数 1.0 1.0 0.8 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6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332,037股。
四、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64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1,332,037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190%,具体数据如下:
本次可行权 占可行权总 剩余未行权
姓名 职务 数量 量的比例( %) 数量
(股) (股)
蔡贺玲 财务总监 19,966 1.4989 46,588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63 人) 1,312,071 98.5011 3,061,479
合计(64 人) 1,332,037 100 3,108,067
注:
(1)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上述激励对象获授的190,154股后续将会办理注销手续。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蔡贺玲先生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期内合法行权。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3.34元/股。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