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3 证券简称:光环新网 公告编号:2024-014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
订、制定部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包含 8 项子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内容及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公司修订了《公
司章程》并修订、制定了部分制度,具体涉及的制度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相关说明 是否需要提交股 备注
东大会审议
1 《公司章程》 修订 是 特别决议议案
2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5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制定 否
8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定 是
上述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相关内容。
三、《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 ……
公司是由北京光环新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整体改 公司是由北京光环新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整体改
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门头沟市场 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的股份总数为 3,200 万股;在北京市门头沟市场监
用代码为 91110000700006921H。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110000700006921H。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在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原
董事长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十八条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1 舟山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1 舟山百汇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限合伙) 伙)
(曾用名:北京百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 (曾用名:北京百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霍尔果斯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 司、霍尔果斯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舟山百汇达股权投
2 耿桂芳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耿桂芳
第二十八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条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离职后半年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遵守上述规定。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需遵守《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条 …… ……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财务会计报告; 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条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