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3 证券简称:光环新网 公告编号:2021-054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0号),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4,452,926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7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7.54元,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8,292,507.46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991,707,490.08元。2021年12月10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1)第010129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创业板)》,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德信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致远”)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德信致远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创业板)》,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1年12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户名 募集资金专项账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金
户 额(元)
北京光环新网 招商银行北京建
科技股份有限 110906251710656 国路支行 2,994,339,620.18
公司
北京德信致远 中国民生银行股
科技有限公司 634025190 份有限公司北京 0
分行
合计 2,994,339,620.18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91,707,490.08 元,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招商银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毕岩君、郭尧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民生银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1: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北京德信致远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毕岩君、郭尧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