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北京光环新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 ……
公司是由北京光环新网数字技术有限公 公司是由北京光环新网数字技术有限公
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 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市门头沟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09001142161。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000700006921H。
第十八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时,公司以2009 年 9 月 30日经审计后的账 司时,公司以2009 年 9 月 30日经审计后的账
面净资产折合成股份公司的股份 3,200 万股 面净资产折合成股份公司的股份 3,200 万股
(余额列入资本公积),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余额列入资本公积),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认购全部发行的 3,200万股股票,公司的发起 认购全部发行的 3,200万股股票,公司的发起
人为: 人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1 北京百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 1 舟山百汇达股权投资管
司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耿桂芳 (曾用名:北京百汇达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霍尔果
斯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耿桂芳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应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审
批程序。
(十五)上市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
产 1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召开日失效。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议通过。
……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
(一)、(三)、(四)、(六)情形的,可以豁免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