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3 证券简称:光环新网 公告编号:2016-077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1、2016年3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6年4月5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年4月8日,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02人调整为100人,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545万份调整为537万份,并按照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向其授予股票期权,确定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4月8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16年6月3日,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此次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36.24元调整为36.22元,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2016年4月5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4,5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人民币(含税),此次权益分派已于2016年4月13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条款的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即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36.22元=36.24元-0.02元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因实施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导致行权价格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上述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有关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