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653.7987 万元。 62,851.3701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62,653.7987 万股,每股面值一元人民 62,851.3701 万股,每股面值一元人民
币,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币,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助。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 ……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 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 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等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等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的约定办理。 书的约定办理。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
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
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
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
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
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 规定。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股份。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限制。 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 时间限制。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
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
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
计报告; 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