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激励对象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3、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
分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117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90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公司办理期权行权相关手续,并同意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