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956 号”文批准,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388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38,800 万元。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38,8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起在
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斯莱转债”,债券代码“12306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斯莱转债”自 2021 年 3 月 23 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
2026 年 9 月 16 日止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斯莱转债”共转股 5,001 股。公司股份总数由
564,569,415 股增加至 564,575,158 股, 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564,569,415 元增
加至 564,575,158 元。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现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456.9415 万元。 56,457.5158 万元。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增加或减少公司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就公司注册资本额 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就公司注册资的变更事项作出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改决 本额的变更事项作出相应的公司章程修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 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
的变更登记手续。 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56,456.9415 万股,每股面值一元人民 56,457.5158 万股,每股面值一元人民
币,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币,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10%。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
名册。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登记日;
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码。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 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 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披露相关意见。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更。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于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原定召开日 2 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
明原因。 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
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
的召开日期。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