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2 证券简称:斯莱克 公告编号:2018-112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期权数量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数量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年1月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8年2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员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首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138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减少至329.8万份。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138名激励对象329.8
万份股票期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8年2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两个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8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根据2017年度权益分派,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29.8万份调整为593.64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行权价格由14.55元调整为7.806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8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数量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需对2017年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期权的数量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后,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未行权数量为54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13,418,807股为基数,以现金形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
现根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预留授予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1、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的调整
调整后,预留授予的股票未行权的数量为:Q=Q0×(1+n)=300,000×(1+0.8)=540,000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调整后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本次获授的股票 获授总量占授 占目前总股
期权份数(万份) 予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单金秀(JinxiuShan) 副总经理 10 2.61% 0.018%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6人) 44 11.46% 0.078%
合计 54 14.07% 0.096%
注:上述百分比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数量调整的独立意见
1、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2、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按《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本次调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行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