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2 证券简称:斯莱克 公告编号:2018-064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5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首次授予期权的33名激励对象自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可行权数量为1,136,221份。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
一、本期行权的股票期权调整说明
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节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议案》。经过本次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人数降为33人,本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量为631,234份。
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剩余可行权数量为1,136,221股,行权价格为6.424元。
二、本次行权安排
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期权简称:斯莱JLC1,期权代码:036179,具体安排如下:
1、可行权对象和数量
姓名 职务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份数(份)
农渊 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39,600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2人) 1,096,621
合计(33人) 1,136,221
2、本次行权时间:2018年7月6日-2018年9月5日
3、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选定承办券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
4、激励对象应当在交易日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5、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已在激励计划等待期开始进行摊销。本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对期权估值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6、公司将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化情况等信息。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并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进行期权行权的,相关人员在期权行权后将主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律师关于本次行权的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事项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33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时,公司的经营业绩也符合《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因此同意公司向33名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二)、监事会关于本次行权名单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首次授予期权的33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公司向上述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实施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情形。
2、首次授予期权的33名激励对象均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有效。
3、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论,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首次授予期权的33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行权。
(四)、律师意见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行权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体情况及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事项按照《管理办法》、《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