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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82 深市 斯莱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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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克:关于注销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2

证券代码:300382           证券简称:斯莱克           公告编号:2018-052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10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16年12月29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

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

定<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

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此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120万份,预留12万份。

    3、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7年2月6日,同意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126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4、2018年2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

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授予30万份股

票期权,授予日为2018年2月5日,行权价格为14.42元。独立董事对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期权的议案》。经过本次注销,首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98人,首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减少至951,909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二、首次授予期权的注销情况及原因

    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叶勇等28人,因个人原因在首次授予至第一个行

权期之前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其已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将注销,所涉及股票期权数量 247,500

份。 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各激励对象的综合考评成绩确定当年实际

可行权额度,授予额度与可行权额度的差额部分将由公司注销,所涉及人数 27

人,所涉及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数量为591份。

    2016年股票期权注销共涉及人数55人,注销股份数量为248,091份;经过

注销后,首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98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未行权数量为951,909份。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注销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独立意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期权

的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注销期权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注销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期权。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此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授期权。

    五、律师意见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本次注销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披露注销完成公告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

    1、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2、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3、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