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2 证券简称:斯莱克 公告编号:2016-024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
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12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材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并于2015年1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2015年3月4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此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37.5万份,预留4.1万份。
4、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3月6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授予37.5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5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33.42万份,所涉激励对象为42名;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6、2016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9.02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6年2月25日,行权价格为32.72元。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6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73.524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9.02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为31.66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议案》。经过本次注销,首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38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减少至60.1851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首次授予期权的注销情况及原因
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陈龙安等4人,因个人原因在期权授予后行权前离职,根据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将注销,所涉及股票期权数量6.336万份;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各激励对象的综合考评成绩确定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授予额度与可行权额度的差额部分将由公司注销,所涉及股票期权数量7.0029万份。经过注销后,首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38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减少至60.1851万份。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注销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期权的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注销期权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注销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此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授期权。
五、律师意见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已取得了合法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注销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须的内部程序,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无异议意见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并披露注销完成公告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
1、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注销股票期权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