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2 证券简称:斯莱克 公告编号:2015-021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首次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2015年3月6日为授予日,授予45名激励对象37.5万份股票期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5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
一、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4年12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材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并于2015年1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2015年3月4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3月6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授予37.5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5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公司拟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公司调整前的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激励对象为45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7.5万份;调整后的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激励对象为42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3.42万份。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由于公司拟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和《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且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和《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调整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
1、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外,公司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六、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4、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5、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