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
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首次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由于公司拟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且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尤政、罗正英、张月红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