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21-009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资本和总股本的变更
公司于 2020 年 11月 11日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授予登记事项,共向 448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56.975 万股,
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16 日。本次股票授予事项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
本将由人民币 137,44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141,009,750 元,公司总股本由
137,440,000 股变更为 141,009,75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11 月 11 日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披露的《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
根据以上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股份总数变动情况,需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做修订。
二、其他内容的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高勇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 31011540008444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2947359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74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1,009,750
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制作;销售自产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制作;销售自产产品及提供售后服务,相关技术咨询、技术 产品及提供售后服务,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与设计;计算机系统 服务;网络技术的开发与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涉及许 集成,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
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744万股,股本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1,009,750股,
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13744 万股,其他种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类股 0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公司的股份: 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销。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 事会会议决议。
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年内转让给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利益归公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利益。但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