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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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0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9 月 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67)。
(三)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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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71)。
(四)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有激励对象资格,9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71 人调整为 475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减为 690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61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29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已经成就,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