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14-004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
履行情况的专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
知》(沪证监公司字[2014]5号)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及公司等相关主体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经自查,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的
承诺情形,也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对相关各方承诺及履行情况公告如
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承诺主体:上海安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承诺内容:为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控股股东上海安硕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硕发展”)出具了《放弃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确认
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该承诺函承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和不担任公
司控股股东后六个月内,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硕发展及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
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
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凡安硕发展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
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安硕发展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公司”、“保
证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安硕发展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
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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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诺期限: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和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后六个月内。
4、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承诺主体:高鸣和高勇。
2、承诺内容:为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高鸣、高勇分别出
具了《放弃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确认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
承诺:“本人在作为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和不担任公司主要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后六个月内,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人及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
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
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凡本人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
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公司”、“本人保证不
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
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
外的费用支出”。
3、承诺期限:在作为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和不作为公司主要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后六个月内。
4、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承诺主体:张江汉世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君联睿智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2、承诺内容: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江汉世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张江汉世纪”)、北京君联睿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
联睿智”)分别出具了《放弃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确认与公司不存在同业
竞争;并承诺“在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和不担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后六个月内,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企业及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
者间接从事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企业
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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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的业务,本企业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公司”、“保证不利用持股5%
以上的身份,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企业愿意承担
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
支出”。
3、承诺期限: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和不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后六个月内。
4、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达到5%以上股东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承诺主体:翟涛、祝若川和侯小东。
2、承诺内容: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翟涛、祝若川及侯小东
分别出具了《放弃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确认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并承
诺“在作为公司主要股东期间和不担任公司股东后六个月内,本人将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本人及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
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公司的生产经营
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
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安排将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