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东方通 公告编号:2023-026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提案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未获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与提案
9《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为互斥提案,共有 1,355,400股对上述两项提案同时投了同意票,上述对该两个议案的投票作为无效投票处理。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2 号数码大厦 A 座 22 层多媒体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6 日、2023 年 6 月 13 日及 2023
年 6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永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1 人,代表股份 84,888,9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42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53,688,5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65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2 人,代表股份 31,200,3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72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9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992,7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417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549,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445%;
反对 53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81%;弃权 1,805,92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89,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27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653,5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261%;反对 53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10%;弃权 1,805,9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89,2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629%。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549,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445%;
反对 5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78%;弃权 1,789,22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89,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07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653,5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261%;反对 5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58%;弃权 1,789,2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89,2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281%。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549,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445%;
反对 5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78%;弃权 1,789,22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89,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07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653,5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261%;反对 5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58%;弃权 1,789,2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89,2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281%。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549,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445%;
反对 5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78%;弃权 1,789,22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89,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07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653,5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261%;反对 5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58%;弃权 1,789,2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89,2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281%。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1%;反
对 80,410,9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250%;弃权 3,049,4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6,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92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3%;反对43,514,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696%;弃权 3,049,4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6,1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539%。
本议案未获得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653,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261%;
反对 54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14%;弃权 1,796,12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6,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42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653,5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5.1261%;反对 54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14%;弃权 1,796,1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6,1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25%。
关联股东黄永军先生、徐少璞先生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总数36,896,186 股。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549,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445%;
反对 54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97%;弃权 1,796,12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6,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1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653,5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261%;反对 54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14%;弃权 1,796,1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6,1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25%。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549,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445%;
反对 54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97%;弃权 1,796,12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6,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1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653,5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261%;反对 54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14%;弃权 1,796,1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6,12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25%。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1,137,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814%;
反对 5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09%;弃权 1,859,92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6,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9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241,7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844%;反对 53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60%;弃权 1,859,9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6,1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754%。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10、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1,249,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126%;反对 1,850,3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797%;弃权 1,789,2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89,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07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353,1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165%;反对 1,850,3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54%;弃权 1,789,2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89,2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281%。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罗聪先生、谭婳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