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和《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因此,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62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35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4.53 元/股。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