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公司拟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公司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6003218984。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636471E。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
新增条款(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中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号的内容将同步变更)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集中存管。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 公司集中存管。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
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章程的本款规定不得修改。 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章程的本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修订前 修订后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项、第(五)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行。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规或规章等执行。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修订前 修订后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
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
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入后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除外。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