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东方通 公告编号:201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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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4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8月6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8月10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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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8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受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2万份股票期权。根据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69名变更为68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200万份变更为1,198万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人数及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的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其所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2万份股票期权。根据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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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69名变更为68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200万份变更为1,198万份。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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