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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30

 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东方通         公告编号:2016-044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调整激励对象人数和股票期权数量
    鉴于4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主动放弃,已经不再满足成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条件,所涉及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共计32.45万份,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根据规定取消上述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作废其相对应的已获授股票期权。
基于此,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261名调整为215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33.25万份调整为400.8万份。预留部分26.75万份保持不变。
    2、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并于2016年5月18日披露了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5,220,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5元(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6年5月26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需要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P=P0-V=63.69-0.125=63.57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税前);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本次权益分派之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为63.57元。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上述调整及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无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东方通本次股权激励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