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东方通 公告编号:2015-076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熟。201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授予261名激励对象 433.25万份股票期权,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5年9月8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为:
1、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该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61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本次获授的股票 占本次授予期权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期权份数(万份)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沈惠中 总经理 20 4.35% 0.17%
徐少璞 副总经理 10 2.17% 0.09%
陈世英 副总经理 6 1.30% 0.05%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258人 397.25 86.36% 3.45%
合计 433.25 94.18% 3.76%
4、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63.69元。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每份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4年内有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行权期 3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行权期 3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个行权期 40%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行权时间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预留部分期权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30%
日至相应的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部分期权的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30%
日至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预留部分期权的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40%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日至相应的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在行权期内,达到相应行权条件,则激励对象可以在该行权期内行权,已获授但未在相应行权期内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6、主要行权条件:
(1)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若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首次授予(包括预留股份)在2015—2018年的4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行权期 公司业绩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相比2014年,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行权期 相比2014年,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第三个行权期 相比2014年,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
第四个行权期 相比2014年,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5%
“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3)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7、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股票期权。
8、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审议情况
1、2015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第一期股票期权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查认为:列入《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列入本次《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5年9月7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熟,同意授予261名激励对象433.25万份股票期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9月8日。独立董事对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因此,同意261名激励对象按照《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433.25万份股票期权。
三、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熟,同意授予261名激励对象433.25万份股票期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9月8日。
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