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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捷软件:鼎捷软件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鼎捷软件:鼎捷软件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78          证券简称:鼎捷软件        公告编码:2023-04049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

    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监事会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
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人,职工代表监
事 1 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提名皮世明先生、黄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任期为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就任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皮世明先生:男,中国台湾籍,1966 年出生,博士。2013 年 8 月至今任
台湾中原大学资讯管理系教授。2011 年 5 月至今任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010 年 6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鼎捷有限公司监事;2011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皮世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且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受到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2、黄俊先生:男,中国国籍,1979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
生学历。2007—2015 年历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且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受到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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