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赢时胜 公告编号:2021-039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内控制度,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现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1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2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负责人。 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3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4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5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会议决议。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6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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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