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6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65,25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数的0.13%,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16年7月1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23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原激励对象徐志刚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共计20,000股限制性股票,经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30万股调整为228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105人调整为104人,董事会同意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监事会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6年8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6年7月21日,授予价格为24.17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8月12日。
6、2017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根据公司2016年7月18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按照《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0人申请解锁555,000股限制性股票,占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74%,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彭洪斌、逯进军、张少帅、刘宇共计4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4人已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现对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1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依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
书。
7、2017年10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4个离职员工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此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0,000股,回购价格为9.548元/股。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742,533,330股变更为742,383,330股。
8、2018年8月13日,公司2018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且该96名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综合评价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该96名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96名激励对象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
9、2018年8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7月18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事宜。除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外,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6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65,2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3%。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冷林勇、李杨、李莘、李申共计4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根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4人已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现对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
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也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锁定期满后为解锁
期。第二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可申请解锁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公司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7月21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
期已于2018年7月23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条件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解锁条件。
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员;
本次解锁的96名激励对象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2 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
以行政处罚;
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公司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
3 第二期解锁以2015年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7年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者的净利润为19,745.46万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元,相比2015年度增长率为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据。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240.02%,且归属于上市公司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益的净利润均不低于授予日
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
水平且不为负。综上所述,
公司业绩满足解锁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五档。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A/B档,则上一年度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优秀”/“良好”,激励对象
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比例解锁
当期可解锁份额的10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C档,则上一年度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一般”,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本次解锁的96名激励对象4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比例解锁当期可解锁份绩效考核均达到良好及以
额的80%; 上,满足解锁条件。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比例解锁当期可解锁份
额的6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档,则上一
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取消该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