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赢时胜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七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时胜”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本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授予限制性股票230万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9,473.33万股的0.78%。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3、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24.17元/股。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48.33元的50%确定为24.17元/股。
4、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5、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年。
6、本计划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
7、激励对象在同时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比例进行解锁。
8、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计划。本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本计划必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2、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第一章释义......5
第二章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6
第三章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6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6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7
第六章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和禁售期......8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0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10
第九章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2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14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15
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17
第十三章附则......18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赢时胜/本公司/公司/发 指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行人
以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为标的,对公司核心技术(业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务)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以约定价
限制性股票 指 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核心技术(业务)
激励对象 指 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
锁定期 指 期限,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
该限制性股票解锁之日止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锁日 指 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
解锁条件 指 件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董事会审议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05人,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与技术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并已签署劳动合同。
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参与本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其配偶及直系亲属。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二)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授予限制性股票23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29,473.33万股的0.78%。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占目前股本总额
激励对象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比例 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
105名员工 230 100% 0.78%
人员)
合计 230 100% 0.78%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数的10%。
第六章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和禁售期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年。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