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司规范运作指引》……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三条 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第三条 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292294758。 914419007292294758。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新增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其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其
他依本章程规定被公司董事会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 他依本章程规定被公司董事会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
的公司雇员。 的公司雇员。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
份。
新增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的标的。 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括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括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的本公司股份。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
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新增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外。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偶、父母、子女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