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ST 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4-066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章程修订的原因:
因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予以修订,变更部分条款内容。
二、根据以上公司信息的变更,公司章程将作出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深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深
引》……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
修订)》……
第三条 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 第三条 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代码为:914419007292294758。 码为:914419007292294758。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新增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其他依本章程规定被公司董事会 事会秘书和其他依本章程规定被公司董事会
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雇员。 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雇员。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
的股份。
新增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括优先股股 的,从其规定。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括优先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
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新增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时间限制。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