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4-002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8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交易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公司会
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 26 人,代表股份数
1,345,982,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112%。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数 1,333,085,1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572%;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列席本次会议,不参与投票。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2,89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540%。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陈特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下列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152,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5%;反对 3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50,75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89%;反对 311,0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0%;弃权 19,5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2%。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7,379,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990%;反对 9,08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78%;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478,05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759%;反对 9,083,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989%;弃权 19,5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2%。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5,455,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06%;反对 1,00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554,15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081%;反对 1,007,6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67%;弃权 19,5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2%。
周旋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陈特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临时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