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注册资本为贰拾叁亿贰仟
公司注册资本为贰拾叁亿贰仟捌
第七条 柒佰伍拾万零捌仟肆佰柒拾陆
佰贰拾肆万零肆佰柒拾陆元。
元。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为:智慧城市、智慧园区和轨道 智慧城市、智慧园区和轨道交通工
交通工程项目投资、运维与改 程项目投资、运维与改造;互联网
造;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 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业务经营);人工智能、量子通 人工智能、量子通信、泛在电力物
信、泛在电力物联网、云计算技 联网、云计算技术的开发;研发、
术的开发;研发、制造与销售: 制造与销售:无线通信设备、存储
无线通信设备、存储设备及系 设备及系统、不间断电源、应急电
第十四条 统、不间断电源、应急电源、通 源、通信电源、高压直流电源系统、
信电源、高压直流电源系统、稳 稳压电源、电力一体化电源系统、
压电源、电力一体化电源系统、 工业节能及电能质量控制系统、新
工业节能及电能质量控制系统、 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备、数据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备、 中心产品与系统(包括列头柜、配
数据中心产品与系统(包括列头 电柜、机柜)、精密空调、光伏组
柜、配电柜、机柜)、精密空调、 件、光伏逆变器、汇流箱、交直流
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汇流箱、 柜、控制器等装置、嵌入式软件、
交直流柜、控制器等装置、嵌入 动力环境监控、阀控式密封铅酸蓄
式软件、动力环境监控、阀控式 电池、锂电池、复合储能系统、智
密封铅酸蓄电池、锂电池、复合 能环保系统;太阳能发电系统及电
储能系统、智能环保系统;太阳 站、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智能微
能发电系统及电站、新能源汽车 电网、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中心、
充电站点、智能微电网、计算机 建筑智能化系统解决方案的设计、
网络系统、数据中心、建筑智能 集成建设、安装、调试、运营和维
化系统解决方案的设计、集成建 护;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技术咨
设、安装、调试、运营和维护; 询与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技术咨询 布国内外各类广告;货物或技术进
与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 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
布国内外各类广告;货物或技术 货物和技术进出的除外);贸易代
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 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
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的除外); 道路普通货运;再生资源回收、加
贸易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 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
化学品);道路普通货运;再生 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
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 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
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 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
部门批准的项目);房屋租赁、 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
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工商
经营活动) 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公司股份总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公司股份总数
第二十条 数为 2,327,508,476 股,其中普 为 2,328,240,476 股,其中普通股
通股为 2,327,508,476 股。 为 2,328,240,476 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第一百零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四条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充分行使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充分 列特别职权:
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 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 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
会讨论。 论。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会计师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十四条 东大会; 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五)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
咨询机构;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核查;
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 东征集投票权。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三)、(四)、
同意。 (五)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情况予以披露。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
(四) 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
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章程第一百一
(八)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对可能
第一百一 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十五条 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
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楚。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九)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 就公司发行优先股对公司
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
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
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
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
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
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 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
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 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第一百一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 十六条 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现场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