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9年8月1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7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3800.00 万股调整为 2,776.74 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 460 人调整为
398 人。其中,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 4 名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 2017 年 7 月 6 日前 6 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暂缓
授予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该 4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260 万股,并
确定以 2017 年 7 月 6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5.92 元/股,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39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16.7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已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登记。
4、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因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吴文华等 7 人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对上述 7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合计 32.8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92 元/股。公司已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公司
总股本由 2,329,001,956 股减少至 2,328,673,956 股。
5、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 2018 年 4 月 26 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 5.92 元/股,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7.22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 2,328,673,956 股增加至 2,330,046,156 股。
6、2018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51 人,可申请解除的限售股票合计为 912.304 万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18
年 8 月 27 日;同意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许栋、刘智勇等 36 人离职以
及预留股份授予的激励对象王丁、马建威等 4 人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上述40 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合计 215.98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已于2018年9月21日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2,330,046,156股变更为 2,327,886,356 股。
7、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
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1、 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由于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唐瞻远、冼华聪等 52 人离职以及
预留股份授予的激励对象苏国豪、赵旺等 5 人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由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64.276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2、公司业绩未达到解锁条件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7-226 号),
公司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95,101,943.84 元,未达成公司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相比 2016 年,2018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因此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中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641.856 万股,涉及回购激励对象319 名。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 376
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合计 806.132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3463%。
(二)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92 元/股;2018 年 8 月,公司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
派现金股利 0.309817 元人民币;2019 年 7 月,公司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现
金股利 0.25 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因上述激励对象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现金分红目前
均由公司代管,未实际派发,此次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 5.92 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金额 4,772.30 万元。
三、本次回购注购完成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2,327,886,356 股 减 少 至
2,319,825,036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增
数量 比例 减少 数量 比例
加
一、限售条件流 8,061,320 11,628,190 0.50%
19,689,510 0.85%
通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4,760,750 0.20% 4,760,750 0.20%
股权激励限售股 14,928,760 0.64% 8,061,320 6,867,440 0.30%
二、无限售条件 2,308,196,846 99.50%
2,308,196,846 99.15%
流通股
三、总股本 2,327,886,356 100% 2,319,825,036 1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
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次与离职激励对象相关的已计提
的股份支付费用予以转回,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不予确认;
对于第二个解锁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业绩不满足解锁条件的回购注销,可
对于已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予以转回。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
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
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唐瞻远、冼华聪等 52 人离职以及预留股份授予的激励对象苏国豪、赵旺等 5 人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涉及 319 名激励对象。同意公司对上述 376 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合计 806.132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92 元/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需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回购事项进行了核查后,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唐瞻远、冼华聪等 52 人离职以及预留股份授予的激励对象苏国豪、赵旺等 5 人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涉及 319 名激励对象。同意公司对上述 376 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合计 806.132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92 元/股。
本次回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七、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